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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推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06年07月11日作者:中华全国律师协会
2006-7-11
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推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
(2006)律发字第01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律师协会:
  在我国,农民工已成为推动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重要力量。近5年来,全国城市农民工数量以每年300万的速度递增,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已经超过1.4亿。农民工在城市从事着最累、最重、最危险的工作,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。与此同时,围绕农民工的种种问题也日益凸显,无论从社会地位、生存环境,还是从社会保障体系和自身的权利意识看,农民工都还属于弱势群体。
  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、最直接、最现实的利益问题,以促进社会和谐,维护社会稳定,是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工作的着力点。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非常关注农民工问题,胡总书记指出:“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民占多数人口的国家里,农民是否安居乐业,对于社会和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。”在中央一系列文件和国家“十一五”规划中,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问题都位列其中。
 

 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、城乡结构的二元化、处于社会转型期等多方面原因,农民工问题将会在我国长期存在。为农民工维权,也将是一项长期、艰巨而繁重的工作。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人,作为促进改革开放和法治进步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和受益群体,对关乎农民工基本权益的维护,有着难以推卸的责任。近两年,一些地方的律师协会和律师,认真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的要求,根据司法部的部署,关注并积极开展农民工维权工作,如安徽省律师协会组建了有1700多位律师参加的律师志愿团,受理维权案4000余件,受益农民5000多人,石家庄市组织全市律师开展农民工维权咨询,办理600多件维权案;湖南出现了律师免费服务团,北京建立了农民工维权工作站;还有很多律师志愿者,默默无闻地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援助。所有这些,都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,疏解社会矛盾,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,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。他们的经验和事迹表明,律师的介入有重要的作用和很好的效果。
  律师通过积极参与协商、调解活动,使很多涉及农民工的问题通过非诉讼方式得到妥善解决;律师可以接受农民工委托,以诉讼手段为其维权;对群体性农民工案件,律师可以收集和反映各方意见,多做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工作;律师还可以就实践中发现的问题,提出相关的立法、执法和司法建议,促进制度的完善和构建。
 

  全国律协倡议广大律师关心和参与这一公益事业。为了更好推动农民工维权活动,特就律师协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:
  一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农民工维权工作,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研究、指导、支持和宣传。积极倡导和组织律师参与农民工维权活动,提高律师参与农民工维权活动的责任意识,从法制宣传、讲座、咨询以及提供法律援助、办理维权案件等活动入手,探索建立有效、可持续开展的农民工维权机制。
  二、将开展农民工维权活动作为建设行业文化、树立律师行业良好形象、创新并发展律师公益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。全国律协将与地方律协合作,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下,力争用两年时间,在所有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至少建立一家农民工维权律师服务机构,进而探索建立由公益律师为中坚力量、覆盖广泛的农民工维权律师志愿者网络。并以此为契机,整合律师公益活动,搭建律师公益平台,建设我国公益律师队伍。
  律师协会对农民工维权律师服务机构,应加强管理和督导,要求建章立制,严格坚持值班制度,注重效率,方便农民工咨询与求助。对因公致残致伤农民工的求助要优先照顾,对群体性案件要特别关注并及时上报。
 

  三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,争取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。要与各级工会、劳动等机构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,为律师的农民工维权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。在协会工作中,对开展农民工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,要在资金上给予扶助,在政策上给予倾斜,在工作中给予方便,在培训等活动中给予照顾,在人才擢用等方面给予重视。同时还要争取广泛的、多种形式的社会支持。
  四、加强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配合,逐步形成信息共享、工作互动、业务互补、互相配合、充分沟通的工作机制。
  五、加强数据统计工作。注意了解掌握农民工维权事务的类型和特点,发现问题,分类指导,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;了解掌握律师开展这项工作的实际付出,从行业角度,量化和计算律师的社会公益活动,以有利于争取国家和社会更多的理解和支持。
  六、培养和发现在农民工维权中的优秀律师,加大表彰和宣传力度。同时要切实关心和解决他们在维权执业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,对他们自身的发展给予必要的关心。
  我们相信,在党的十六大和“三个代表”精神的指引下,紧紧依靠各级党和政府,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,有各级律协共同努力和业内外有识之士的积极参与,律师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,一定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,为社会的公正和公平,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做出贡献。
二○○六年一月十八日